宁夏大学访学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9月制定,2017年3月第2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为促进我校访学学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对象

我校二、三年级本科专业学生。

二、访学时间

访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三、访学方式

分散选派与集中选派相结合。

四、访学学生选拔

(一)选拔条件

1.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大一获得B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前一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15名;

3.身心健康,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

4.已办理访学年度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同等条件下,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优秀者优先。

(二)选拔程序

1.学校根据访学合作协议,下发访学学生选拔通知;

2.学生根据选拔条件和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报名;

3.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和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

5.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访学学生学籍管理

(一)访学学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记载

1.访学学生离校前需到师生服务大厅教务处窗口办理退课手续;

2.访学学生在访学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单,由访学学校教务处统一寄发到宁夏大学教务处,教务处按访学学校提供的课程学分、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学分绩点按《宁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核算;

3.学生访学期间修读的课程门数不少于本专业相应学年的课程门数,学生返校后需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宁夏大学课程替换审批表》,填写完成后交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做课程替换。修读课程门数不足者,需返校后补修;

4.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应在访学学校进行。若在访学学校没有机会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可在返校后报名参加补考或重修;

5.因访学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同期开设课程不相同而耽误的课程不要求补修(含学位课程),但鼓励学生返校后尽量补修耽误的专业课及学位课程。补修的方式可通过自修或跨年级听课来实现。补修的课程需要听课或考试时应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补修课程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二)访学学生实习与实践

访学学生毕业实习(实践)不允许用其他课程替代,因访学耽误的实习、实践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安排。

(三)访学学生毕业与学位

1.访学学生课程做替代后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毕业审核与学位审核条件与本专业其他学生相同。

(四)访学学生的档案管理

访学学生学习结束后,应由访学学校和访学学生本人认真填写《宁夏大学访学学生学年鉴定表》,并由访学学校统一寄至宁夏大学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进行归档。

六、访学学生享受的权利及义务

(一)访学学校视访学学生为本校该年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并参加相应班级的一切正常活动;

(二)访学学校为访学学生办理“学生证”“阅览证”“饭卡”等,给访学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三)由学校按照与访学学校签订的访学合作协议选派的访学学生,可依据访学学生在访学学校学年班级或者专业排名,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参评宁夏大学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不占用该生所在班级(专业)名额(中途返校访学学生不可参评)。访学学生访学学年不参加宁夏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四)访学学生的学费由本人按访学学校的收费标准,直接向访学学校计财处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由本人根据访学学校标准直接向访学学校相关部门缴纳;

(五)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要根据访学学校的相关规定选修课程,并尽量选修其优势学科、重点学科的课程。访学期间违纪的学生,由访学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宁夏大学予以承认。

七、其他

(一)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访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与相应的合作学校协商年度选派计划,确定正式访学学生人数。负责协调访学学生的住宿,确定合作院校的联络员以及访学学生在该校的其他活动安排。

(三)教务处根据合作学校专业优势,结合我校现有专业和学生人数,提出每年选派访学学生计划,报分管校长审定后通知学生处选拔。同时,负责访学学生的信息传输工作、访学学生成绩的收集、课程替换等学生学习中的相关问题。

(四)学生处根据正式确定的访学学生人数,负责学生的具体选拔工作,收集《宁夏大学访学学生学年鉴定表》。

(五)计划财务处按照访学学生的人数规模建立访学工作的经费保证。

(六)建立访学学生研讨会制度。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召开访学学生座谈会,同时不定期邀请合作院校的相关人员到我校交流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国内高校访学学生。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2002年3月制定,2017年9月第6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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