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2002年3月制定,2017年9月第6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为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提高我校学生的社会竞争力,鼓励部分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调整专业学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重心下移,学校统筹,学院负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范围与程序

(一)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经过一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各方面表现良好,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并符合接收专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均可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类别的划分: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类等跨类别、跨批次转专业的;

2.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已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5.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6.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二)转专业的程序

1.每年4月下旬,由各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确定接收的专业、人数和接收要求,上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接收学院申请。

3.接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进行选拔,并将考核办法和拟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4.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公布结果。

5.学生处、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手续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到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不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二)学校认可学生原专业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并将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全部记入个人成绩大表。

(三)为了完成所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做如下认定和转换:

1.对通识课程:体育、大学英语、两课,计算机文化技术基础、形势与政策、军训等课程,由教务处直接进行认定。

2.对学科基础课:如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无机化学等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由教务处直接进行认定。

3.对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包括原专业课程内容高于转入专业),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须由学生向教务处申请转换。学生持《宁夏大学课程学分转换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经转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教务处方可对相应课程进行学分转换。

(四)学生如果未修转入专业一年级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须补修。学生可随低年级进行学习,也可自学。学生尽量跟班参加期末考试,如果考试时间有冲突,也可随补考、重修考试获取学分。学生无论参加哪种考试均按正常考试对待。

(五)转专业学生的毕业、学位审核条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条 学杂费缴纳标准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费按新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其他

(一)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部门参与转专业工作的全过程。

(二)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做好学生专业思想教育的同时,尊重支持学生的申请。

(三)转专业涉及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前要向拟转入学院进行咨询,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接收学院确定,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四)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每年转专业提出相应实施办法。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在提出转专业计划的同时制定有关转专业的相应接收办法。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1年6月制定,2017年5月第2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访学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9月制定,2017年3月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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