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快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学生学习经历,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结合“西部一流大学”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校际访学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学校每年及时向全校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治区教育厅留学项目及学校与国际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科研单位)、教师和学生自主联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设立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申报学校择优资助。

第五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优良,符合交换学校的学习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第六条 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科研单位)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学习成绩单;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雅思或托福、GRE成绩及其他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国(境)外院校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确认函;

(五)出国学习计划书。计划书应包括国(境)外院校相关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拟参与的实习实践活动;

(六)家长同意书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根据需要提供)。

第七条 学院(科研单位)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形式为笔试或面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科研单位)自主确定,研究生出国(境)学习需经导师同意。初选结果公示后,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提请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学生名单及资助内容、资助金额、资助期限等事项。入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科研单位),并报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科研单位)、导师或学生本人应及时将学校资助通知及相关材料发送至国外合作院校,协调对方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派 遣

第九条 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的学生,应与所在学院(科研单位)签订《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资助内容及具体金额;

(二)资助学习期限;

(三)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安全及意外责任;

(四)按期回校承诺;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根据出国(境)学习项目要求,学生可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国(境)外学习的学校或在对外合作交流处的指导下,由学院(科研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章 资 助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项目资助渠道和类别的不同,可获得不同程度的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次性往返国内、国际机票、学费、食宿费、医疗保险、市内交通费等。国内、国际机票和学费凭据报销;食宿费、医疗保险、市内交通费等实行包干制,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协议规定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受资助学生银行信息及资助标准,计划财务处按季度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学生,按照项目规定资助标准执行。我校自主设立的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的资助内容和标准应在《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中予以明确,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同类项目标准。

第十三条 获得我校学费和食宿费全额资助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继续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只获得部分资助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是否缴纳,应在《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学分互认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者相近,以便于学生返校后的学分互认和学籍审核。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1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密封寄至学生所在学院(科研单位)。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具有参加学校评优、评先、推免研究生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于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科研单位)汇报其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其他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宁夏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本人申请返校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回原专业学习,国(境)外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条件允许也可参加宁夏大学选课和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可作为总评成绩。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返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科研单位)报到。学院(科研单位)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学院(科研单位)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访学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9月制定,2017年3月第2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4月制定,2016年5月修订)

宁夏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C) 2002-2015 网站维护:宁夏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