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2年3月制定,2018年4月第4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按下列十个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二、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实习)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以下表述中称“以上”的,均含本数在内);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的;
(三)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的。
三、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及方式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满足毕业条件,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10个月后,方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参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知识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或延期毕业学生重修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取得毕业证书10个月后,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方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参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知识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位。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延期授予学位实际时间填写。
四、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的;
(二)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五、其他
(一)成人本科学生申请学位授予工作按宁夏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执行,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毕业条件,取得毕业证书后四年内为学位申请有效期;
2.须参加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凡专业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宁夏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学位申请免试要求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学位核心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辅修专业学位
1.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由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1)已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
(2)完成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学分。
2.完成辅修专业所有学分,但第一学位仅因课程成绩未达要求延期授予学位者,在学习年限内获得第一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三)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1.达到留学生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2.公共课《中国概况》成绩合格;
3.学位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2015级以前年级的本科学生按原学位授予办法执行。2014级应届本科毕业生,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其他条件和要求继续按原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2003年3月制定,2015年11月第4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2002年9月制定,2014年5月第4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