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2003年3月制定,2015年11月第4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考试同时也起着督促学生经常、全面、系统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目的。考核成绩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

第三条 考试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习风气、教学质量。学校及各学院要始终把学生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来抓。考试工作的好坏要作为本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是指:1.课程结业考试;2.学校组织的各种统一测试、等级测试、水平测试、竞赛测试等;3.毕业论文(设计)考核;4.实习、实践教学考核。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各类全校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接受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由学校各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无确定实习单位的,由学院组织评定。

第六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的正职领导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正职领导不在时,由主管教学的副职领导或指定一位副职领导负责。各学院设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安排、调度、巡查、试卷的管理及组织阅卷、成绩登录、成绩归档等。全校性统一考试,由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考试负责人及办公室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脱岗。

第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的巡视小组。巡视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由校领导、校督导、教务处、纪检委、学生处、团委联合组成。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零星考试的考场,开考单位到教室管理中心申请,由教室管理中心指定考场。期末考试,教务处考试中心依据各学院考试科目统一划分考场。各学院在指定的考试场所安排、组织考试。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教室资源,各学院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划归本学院使用的各考场考试安排表提交教务处,以便其他学院可以使用各教室安排后的空余时间解决考场不足的矛盾。学院使用某教室空余时间安排考试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与该教室的考试使用权单位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安排,考试一旦排定,及时通知教务处在安排表中注明,以免造成冲突。如考试安排仍有困难,须与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场由各学院在指定的教室范围内自行安排。其他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学院自定,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期末考试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全校性集中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下达考试通知,安排公共课考试,分配考试场所、协调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冲突问题,通报考试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体教师协同完成,教师有履行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临考缺席或迟到,否则,视为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考场规范:(1)单人单桌;(2)课桌摆放横平竖直;(3)座位之间要保持最大间距;(4)考场保持清洁,桌内无杂物;(5)正面黑板上要有醒目规范的警示语。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设置:每个考场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考试学生在25人左右,大考场按学生人数比例配备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试违记作弊处理程序: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应将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做出相应处理前应予暂扣;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宁夏大学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宁夏大学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须有两名现场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注明情况;监考人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出具收据。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规情况及时报送学院考试办公室。学院在当日张榜公布,并于当日将违规学生情况报学校考试办公室。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宁夏大学相关规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须采用统一格式,格式样式可以到教务处网站报表下载栏目下载,各学院也可根据课程类型自设试卷格式,试卷上的基本信息应全面。

第十六条 试卷一经确认为考试用卷,到考试开始前这段时间属于学校一级保密文件,除命题人员、试卷审核人、试卷管理人员、试卷印制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或探听试卷内容。各学院要确实做好试卷在考试开始前的保密工作。印制好的试卷要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出入柜要有详细记录。以上四类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漏试题,否则按学校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考场记录是反映考场纪律和考试情况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试结束后立即交各学院妥善保管,并依据记录提供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记录要在各学院归档保存6年以上。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八条 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鼓励采用多样化的考试方式,真实检验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在加强平时考核的同时,课程结业考试除采取闭卷、开卷外,鼓励采用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项目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作品展示、专题研讨、团队作业等多种考核形式,或以上考试方式的部分组合。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确保考试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已获立项的各级精品课程,一律使用题库命题。题库可以是套题题库,也可以是计算机题库,套题题库要求至少有10套以上试卷,计算机题库要由专人管理,指定专人命题。套题题库和计算机题库每年要至少更新2套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两名以上任课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应采用课程组组卷的方式命题。对于暂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或可采取聘请校内非任课教师或校外承担相同课程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或任课教师要准备同一水平的两套试题(A、B卷),考前由学院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

第二十一条 命题原则: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合理掌握试题的深度,覆盖面要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层次,分量适中。笔试时间一般掌握在2小时以内,口试所用考签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考试类型比照以上要求命题。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考核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属于必修课的,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课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十等)记载,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跟班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最终认定取得高成绩;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

第二十四条 课程总成绩应包括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基础课程应占40%;应用型、技能型课应占到50%。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内容,合理设计课程过程性考核量化体系,应从考勤、课堂提问、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实验操作、小论文、小测验等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认真登记平时成绩来源表,并将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一并录入教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所有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批阅,不得带出阅卷场所。平时零星考试,亦应由所在学院指定场所批阅。凡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一律实行流水阅卷或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讲授的,实行流水阅卷,集中统计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试卷复查制度,评卷结束后,学院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复查;学校教学督导于下一学期进行抽查,教务处会组织人员不定期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必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按教务处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登录,学院于下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报送一份成绩登记表归档。

第二十八条 试卷查阅规定:

1.学生本人或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学院查阅试卷;

2.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3.试卷查阅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主持下进行。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4.在查阅过程中,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学院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二十九条 试卷保管。课程考试结束后,试卷仍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质。所有考试卷应由学院统一保管。各学院应印制统一的试卷袋保管试卷。试卷保管年限为学生学习年限期满4年之后。

第六章 巡视、监考人员职责及考场规则

第三十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检查内容

1.试卷是否按要求命题,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是否符合学校要求的统一格式,非题库试卷是否提供要求的份数);

2.试卷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3.考场所配监考人员人数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4.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前后是否对齐,桌内物品是否清理;

5.考桌是否按要求拉开间距;

6.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7.学院对考试工作重视程度,是否有领导值班。

二、巡视人员职责

1.依照巡视内容检查各项考试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部门汇报;

2.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考场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不论监考人员或学生均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3.协助学院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监考守则

1.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入座,督促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字典、电子信息产品等非考试用具放到指定位置;如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桌面上或座位中仍有以上物品,视为监考人员没有尽到监考职责;

3.要求学生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放置于桌面备查?并核查考生本人与证件是否相符。若发现非应试学生本人或证件不全等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

4.首场考试,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5.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因故确需延长时间的,应由学院值班领导批准,延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考试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的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与学院考务办公室联系,由考务办公室会同主考教师设法解决。监考人员不准对试卷内容和题意做任何解释与暗示;

7.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尽可能保持一前一后,集中精力认真监考,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查看手机、备课、批改作业等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8.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位置上的学生,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有故意行为者)。对已构成作弊事实者,应当立即令其停止答卷,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宁夏大学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到,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然后当场清点份数,切实防止考卷丢失或个别学生利用交卷间隙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10.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考场记录》,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于当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如有作弊学生,除在考场记录上注明外,监考教师应将学生违纪情况及时报送学院办公室。学院在当日张榜公布,并于当日将违纪学生情况报学校考试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场守则

1.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的安排;

2.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按规定座次就座,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以缺考处理;

3.进入考场后,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准考证等考试证件参加考试。将证件放置于桌面备查。证件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4.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要求外,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答卷。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的相应位置上写上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和年级。答题应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5.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信息产品等均不得携入考场,已带来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6.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7.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

8.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一位监考人员陪同;

9.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10.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利用收卷间隙作弊者,监考人员有权视情节按作弊处理。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不听劝阻,迟到超过30分钟强行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的;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8.考试结束后,拖延交卷、继续答题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利用文具盒、衣物、身体或其它方法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或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

4.传递纸条、交换草稿纸、答案或试卷的;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物品的;

6.在交卷过程中,利用收卷间隙抄袭他人或互对答案的;

7.经监考人员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以各种形式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信设备(QQ群、微信群等)参与作弊的

4.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试卷管理人员、成绩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贿赂,泄漏考题、为学生提分、说情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论处,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补考和重修考试

第三十七条 关于补考和重修考试

1.学生本学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等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规定的课程;

2.需要补考的学生于开学初第三周登录《教务平台》办理补考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考机会,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补考课程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网上报名;

3.重修学生一律不安排直接考试,学生须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再参加考试。跟班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三周登录《教务平台》进行重修选课,选课后将进入正常的教学班学习。在校期间每次重修选课不得超过3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4.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开学初有一次重修考试机会(限报3门),其他年级学生在毕业前只组织第八学期课程补考,不组织重修考试;

5.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生可返校参加教务处开学初组织的延期毕业学生重修考试(每学期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考试课程不超过4门;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延长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两年内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考试

第三十八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试

1.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试施行校院两级管理。通识教育选修课考试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组织和督查;院级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由学院负责组织和督查;

2.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确定后的教学大纲正式文本;

3.每学期由学院抽取不低于所开课程10%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务处抽取5%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8年8月制定,2017年8月第9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2年3月制定,2018年4月第4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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