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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校教〔2003〕23号(2003年6月16日公布)

为了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不断探索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构建既符合国际化办学要求又具有我校特色的学分制,全面实施因材施教,特制订本选课办法。
一、选课的类别
我校2003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组。
1.必修课在修读时间上的选择
●“两课”(政治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6门,16学分),由学生自主选择具体上课的学期。
●体育课(4门,8学分),其中第1学期体育课为“体育素质训练课”2学分,学生按照统一安排的教学内容上课,另外6学分体育课为“体育兴趣选项课”,由学生在第2至第8学期中自主选择。
●开放性实验课由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实验预约的具体办法,选择实验的具体时间。
2.选修课的选择
●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10学分的选择: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四个学科门类的选修课中选择两个学科门类4学分的课程,另外6学分的课程由学生从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中自主选修。
●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6学分的选择:哲学、法学、文学各专业的学生应当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的选择:学生应当按照选定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完整地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组。
●专业课程的选择: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与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学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整地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在若干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中自主选择某一组。
二、课程编码规范
课程编码由7位数构成。如下图所示:
A B C D E F G
●A、B为学科门类、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与公共选修课代码。
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管理学:11,军事学:12,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3,公共选修课:14。
几种特例情况:属于工学类的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专业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属于理学学科门类的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专业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编入工学学科门类;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开设的医学学科门类的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若干农学学科门类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
●C位为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层次代码。
本科:0-2
硕士研究生:3—4
博士研究生:5
●D、E、F为课程顺序号。
●G为同一课程不同学分(学时)的区分号。
三、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或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2.学生选课原则上按学科大类或院(系)集中一段时间选课,计算机选课系统优先满足这类学生的选课需求,同时兼顾其他学生跨学科大类或跨院(系)的选课需求。
3.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4.对于分档(不同学分)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当修读本院(系)培养计划规定档次(学分)的课程或选择高档次(学分)课程。
5.每学期学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当达到按正规学制完成学业所要求的学习量。对于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最低学分至少要达到18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加选有关课程,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0学分。
6.当选修人数超过某些学科、专业的开课最大容量时,根据“优生优先”原则,按成绩排队,优先满足成绩优良学生的选课需求。
7.按照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选修新的课程,必须对以前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选课时尚未受到学业警示而在学年末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其所选新课无效,须按前述规定重新选课。
8.对于列入培养计划而未实行选择的课程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计算机选课系统默认为已选。
9.对于选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堂不开课,学生可再选择其他课程。
四、选课程序
新生第1学期不选课,按学校统一安排的课表上课,以后每学期的课程均须于前一学期选定。选课分为“正选”、“补选”、“加选”三类。选课按正选→补选→加选的顺序进行。
正选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补选是指,学生在正选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选课,经计算机选课系统判断允许再选;加选是指,学生在培养计划要求之外,按个人兴趣、特长自主选课(包括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课程)。选课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取得课程注册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能取得课程的注册资格。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注册资格。已取得课程注册资格的学生,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选课;未取得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不能选课。
2.学生选课前应具备以下资料:《培养计划》、《学业指导与选课手册》与《选课单》。
3.选课前,学生必须熟悉培养计划的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档次要求(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弄清哪些是必修课,哪些是选修课。
4.填写选课单。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或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填写《选课单》,将课程号、课程名称、学分、课堂序号、时间、周次填写在选课单上。
选课手册上的“课程号”表示课程的代码,“课堂序号”表示课堂的代码,课程号与课堂序号配合使用,表示某课程的第几个课堂由某某教师任课。
选课手册上的“时间”由两位数组成,第一位表示星期,第二位表示上课节次(每天6大节课,上午为第1、2大节,下午为第3、4大节,晚上为第5、6大节,一大节包括二小节,每小节45分钟,选课手册所指的节次为大节)。例如:21表示为星期二的第一大节课。
5.选课。学生按照选课操作步骤(另发),在院(系)计算机选课系统终端进行“正选”、“补选”或“加选”课程。
五、重修与延长学习期限的选课
1.重修是指,学生按培养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必须重修。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2.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系)计算机终端选择重修课程和学习学期。
3.经计算机选课系统统计,由教务处将学生重修的课程及人数通知开课院(系)开出重修课程。重修课表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重修学生。
4.学生凭重修课表到财务处按学分和重修费用标准缴费,取得重修课程的注册资格。凡已选课但未到财务处缴费的学生,选课无效。
5.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首先要保证重修课的学习,同时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适量学分新的课程。
六、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
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照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在院(系)计算机选课系统终端选择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课程,根据“优生优先”的原则,按成绩排队,优先满足成绩优良学生的辅修或攻读第二主修专业的需求。
2.学生按学校统一规定缴费后,取得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资格。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03年9月起在信息学科大类与机械学科大类试行学分制的2003级新生中实行;2004年本办法实施范围扩大到2003级其他各专业及2004级全校新生。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6月16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校教[2003]30号(2003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具备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等良好的公民素质,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比较系统地掌握1门以上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经我校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的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五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理缓期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到学校报到并交纳注册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后终止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以内。勒令退学、退学或转入其它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第十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须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其中指定的4个学分为核心课程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哲学、法学(含社会学、政治学)、文学(含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新闻传播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六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习质量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得出;对于大型作业、课程设计、实践技能训练等教学环节,其成绩由评阅答辩或操作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考查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不进行考试,其成绩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及格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其它课堂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生不得查阅已评分的试卷。如对评分有疑议,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的方式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10减5(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
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
累计学分绩点=某学年(学期)学生所获的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第二十六条 课程权重系数由各院(系)按培养计划确定,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六章 选课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可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提前毕业;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允许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滞后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或另一主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学校对学生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求的学分(学校指定的核心课程学分不能冲抵)。反之,对本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亦然。
第三十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必须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 重修(重考)、再修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三条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或重考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

第七章 选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科大类内部选择主修专业,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以自主选择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
第三十五条 学生跨学科大类选择专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其对象仅为一年级学生。具体步骤为:新生入学后第1个学期中期,教务处向所有一年级学生发布选择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填报选择志愿;期末考试结束后1周内,学校组织公开统一考试。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公开统一考试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 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因病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因事须暂时中止学习,学生可以申请停学。休学和停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计算学生休学、停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停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停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停学计算。跨学期休学、停学,按2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哪个年级,由院(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停学的手续必须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或停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或停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第四十一条 休学和停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在休学和停学期间,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制订。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从第1次注册之日算起,其学习成绩对颁发相关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的6年。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六条 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停学的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4年。
第四十七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离校时仍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在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按规定学制每两学年度进行一次学业淘汰(休学、停学期间不算在内)。
1.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必须对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下同)。
2.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3.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4.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4年制专业学生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5年制专业学生在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休学、停学期间不向学校交纳注册费,或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2.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4.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条 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五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可持结业证离校。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教育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至少学满1年)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除外)。
第五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后,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除外);
2.国家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不及格(外语各专业的学生第二外国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3.学校“中国语文水平达标测试”未达标。
第五十八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成绩有效期内通过重修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仅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2003级及以后的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各年级学生按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其中学籍处理参照本条例的第九章执行。同济医学院学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务会议审批。

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7月2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费收取办法
校教[2003]29号

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将学费划分为注册费和修课费。
注册费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注册所必须交纳的费用,修课费是按学生修课学分收取的费用。
修课费分为常规修课费和加选修课费两种。常规修课,是指按主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加选修课,是指常规修课之外加修的课程,包括辅修专业、第二主修专业课程,重修、再修课程等。
常规修课费标准统一为60元/学分,加选修课费标准统一为100元/学分。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根据当年有关专业核定的额度按学年交纳包括注册费和常规修课费在内的学费。
学生若加选修课,按所修课程交纳加选修课费。
学生提前毕业,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学年度)和所修学分交纳学费,包括注册费和全部修课费。
学生超过规定学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中途休学、停学),须按教育成本交纳注册费并按所修课程标准交纳修课费。
学生必须在毕业(结业)前交清全部学费,否则学校缓发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缓办理学历电子注册上网手续。
三、对申请减免学费的特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2003年秋季开始对实行学分制试点的12个本科专业2003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
12个专业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轮机工程。
2004年在全校2003级及其后各年级本科生中实施。
五、以上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7月2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业指导试行办法
校教[2003]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和“国际化”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学校决定推进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科生进行学业指导旨在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学分制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分为两类,即对全体学生的集体指导和对优秀学生的个别指导。
第四条 指导本科生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每个教师必须承担对本科生的集体指导或个别指导工作,学校将此作为教师基本职责之一,纳入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和考核内容。

二、集体指导

第五条 对全体学生的集体指导通过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进行。
第六条 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为常设性机构,由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组组长、教师、教务员和学生辅导员组成。
第七条 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接待方式,并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第八条 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应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和学期选课方案,合理选课,避免选课的盲目性;使选课方案既能体现个性发展,又能体现系统、完整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既能自主学习,又能遵循学习规律,达到学科专业的培养规格。并在其他学业问题上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应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研究、生活等方面情况,给予指导、咨询和帮助,并提供就业或深造方面的指导。

三、个别指导

第十条 对优秀学生的个别指导通过实行本科生导师制进行。每位导师负责指导3~5名学生。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应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学生,了解本专业课程结构和性质,并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生导师由院(系)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由本科生导师进行个别指导的学生人数和人选由院(系)根据导师人数选拔确定。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目标、兴趣和导师的研究方向来选择导师,导师也可选择学生,经双方同意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对跨学科、跨院(系)选课的学生可实行正副导师制。由本专业的教师担任正导师,由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教师担任副导师。
第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应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帮助其指导的学生制定“个人全程学习与发展计划”。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个性化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吸收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院(系)应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制订导师工作职责与要求,具体工作方式由导师与学生商定。
第十七条 院(系)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订对本科生导师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指导效果。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合格的导师可连任。

四、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办法从2003级新生开始,在进行学分制试点的信息大类学科和机械大类学科所属范围内实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7月2日

上一条:让未来的教师成为教育上的“魔术师” 下一条:关于大学本科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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