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制定,2016年8月第4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教学实习是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实习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加强对教学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制定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一、实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作为实习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对教学实习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全校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由教务处具体管理。各学院要有专门负责实习工作的领导抓日常实习工作。每次实习开始前,要召开实习动员会。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认真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查找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实习工作总结,以推动实习工作向前发展。

2.各学院应按学期编制校内外实习计划,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教务处审核。需要由本校其他学院或单位承担的校内实习,首先由实习学院向承担实习的学院或单位提出实习申请及实习计划,双方共同协商具体实习事宜,完成实习任务。承担实习的学院或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全校性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

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实习接受单位。

3.非师范类专业实习,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要求自行选择、联系实习场所、单位,并负责实习的组织与实施。师范类专业实习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各学院给与积极配合。

二、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

1.各学院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师生比一般为1:10-20、教育实习师生比一般为1:4-8。各学院应将指导教师的姓名、职称等情况写入实习计划,在实习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

2.指导学生校外实习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更新自身实践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指导工作。在现受聘职称期间未参加过实习指导的教师一般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评审。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考核,载入教师档案。

三、制订实习计划

各学院必须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同时把实习计划送达接收实习单位,与接受实习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量,完善实习计划,并于实习前2周送交教务处审核。对无实习计划的,将视为实习工作不达标教学单位。

四、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

1.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带教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对于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学院应会同该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在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外实习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补修实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5.学生擅自不参加校外实习的,除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外,本次实习不计成绩,一般不予补实习。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补修实习的机会。

6.学生因故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的,本次实习按不及格处理。

7.学生实习不及格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记录,可准其重修。须重修实习的,由所在学院给于妥善安排,经费一律由学生自理。毕业实习不及格不能毕业,必须重修,及格后方可毕业,所有的实习只有一次补修的机会,费用由学生自理。

8.为适应社会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可采取多渠道更加灵活的实习政策。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场所。原则是既要放的开,又要管的住,管的好。对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要求: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函,并注明实习指导人(实习指导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认为符合实习要求,能达到实习目的,方可签字。

(3)学生应与学院签订个人担保协议书,在单独出去实习期间分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为切实保证实习质量,学院应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一份实习大纲,供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学生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内容,并由实习单位进行考勤,每日填写实习日志并由实习指导教师签名。实习期间,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将考勤、评价意见以加密公函或其他对公送达形式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5)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不参加评优,实习成绩只能评定在90分以下。

五、实习总结与成绩评定

各学院应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开实习总结会,并做好实习生成绩的评定工作,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成绩评优率应严格控制在40%以内。参加毕业实习的要规范填写实习考核表,及时送教务处审核存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宁夏大学教育实习工作条例(1984年8月制定,2016年8月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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