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8年3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设备利用率、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性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生开放。

第二条 全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高度重视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创造条件对本科生开放。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实验师资队伍结构,并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定期对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绩效考核、评优等方面。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四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形式,在满足本单位基本教学前提下,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特点,根据学生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放。

1.教师课题引导型:根据实验室条件,指导教师结合科研实践,设置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将教学科研相结合,引导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2.实验室课题引导型:实验技术人员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开放实验课题、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演示等,学生根据自己专长、兴趣爱好、课余时间等预约进行实验。

3.学生课题引导型: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或研究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开展各类学科竞赛、小发明、小制作、专利等实验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不得将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列入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范围。

2.项目的自主性: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形式,项目要有指导教师参与。

3.教师的专业性: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开设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以团队形式申请开放项目,团队中职称比例适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及学院分管实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的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制。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开学第一周申报,填报《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由学院组织对开放项目进行初审,交教务处审核并公布结果。

1.教师课题引导型和实验室课题引导型开放项目由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设计实验内容,填写《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申报。

2.学生课题引导型由学生填写《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向实验室所属学院进行申报。

第八条 拟参加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的学生,要先了解项目的背景、难点和创新点,再根据时间和兴趣填写《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选做用表)》申报,经实验室所属学院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九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谁主导谁负责,指导教师和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指导教师对实验的安全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

实验时,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指导教师负责对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是实验教学的延伸和必要补充,参与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的学生,要按照日常教学的要求认真对待。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关注教务处网页公布的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报名。获批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的资格。学生进入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需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及格后取得学分,作为实践性课程学分,跨学院参加开放实验取得的学分可代替通识选修课的学分。一般20学时折合1学分,累计不超过1学分。

第十二条 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1.指导学生按人学时给予指导教师核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工作量均不计入教师考核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只作为附加工作量予以补助。

2.依托于其它项目的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明确给予工作量支持的,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不予重复计算。

3.实验室教辅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用于开放工作绩效良好的实验室耗材购置和仪器设备的必要维护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

    2.宁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申请表(选做用表)

  • 附件【附件.doc】已下载

上一条: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3月制定,2017年12月修订) 下一条:关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指导意见(2006年12月制定,2017年12月第3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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