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03-04-02 点击数:
宁大教发[200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考试同时也起着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的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地目的。考核成绩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
第三条 考试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习风气,教学质量。学校及各院(系)要始终把学生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来抓。考试工作的好坏要作为本院(系)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是指:1、课程结业考试;2、学校组织的各种统一测试、等级测试、水平测试、竞赛测试等;3、毕业设计(论文)考核;4、实习、实践教学考核。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课程考试、毕业设计(论文)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与实施,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各类全校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接受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由学校各院(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无确定实习单位的,由院(系)组织评定。
第六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院(系)的正职领导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正职领导不在时,由主管教学的副职领导或指定一位副职领导负责。各院(系)设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安排、调度、试卷的管理及组织阅卷、成绩登录、汇总等。全校性统一考试,由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考试负责人及办公室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脱岗。
第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的巡视小组。巡视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由教务处、纪检委、学生处、督导室、团委联合组成。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零星考试的考场,开考单位到教室管理中心申请,由教室管理中心指定考场。期末考试,教室管理中心依据各院(系)考试科目统一划分考场。各院(系)在指定的考试场所安排、组织考试。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教室资源,各院(系)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划归本院(系)使用的各考场考试安排表提交教务处在网上公布,以便其他院(系)可以使用各教室安排后的空余时间解决考场不足的矛盾。院(系)使用某教室空余时间安排考试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与该教室的考试使用权单位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安排,考试一旦排定,及时通知教务处在安排表中注明,以免造成冲突。如考试安排仍有困难,须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解决。
第九条 期末考试的全校性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场由各院(系)在教室管理中心指定的教室范围内自行安排。其他课程考试时间由各院(系)自定。
第十条 全校性集中考试期间,教务处设考务办公室,负责下达考试通知,安排公共课考试,分配考试场所、协调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冲突问题,通报考试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全体教师的协同工作,教师有履行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拒绝接受院(系)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临考缺席,否则,视为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考场规范:1、一人一桌;2、课桌前后对齐;3、座位之间要保持最大间距;4、考场保持清洁,桌内无杂物;5、正面黑板上要有醒目的提示语。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设置:小型教室(考试学生在25人以下)设2名;中型教室(考试学生在40人左右)设3名;大型教室(考试学生在60人以上)设4名以上。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处理程序: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后,尽可能收集作弊证据,若无法收集实物证据时,以在场的两位以上监考人员作为证人签名认可。监考人员要在考场纪录上写明作弊情节(作弊手段,情节轻重),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据立即交院(系)考务办公室;办公室依据作弊情节及有关作弊处罚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院(系)考务主管领导签字,于当天报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同时填写作弊处理通报,与当天其他作弊考生一起张榜公布;期末考试全部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各院(系)上报的考试作弊名单,起草作弊处理决定,以学校文件名义下发。
第十五条 公共课、基础课和学校指定的课程(如重点建设课程)的试卷,制卷时,应采用密卷方式考试,试卷按统一规定的加密格式印制。格式样式可以到教务处网页中下载,也可按要求格式自制。采用其他格式印制的试卷均视为不合格试卷。各院(系)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逐步扩大密卷考试的课程覆盖范围。
第十六条 试卷一经确认为考试用卷,到考试开始前这段时间既属于学校一级保密文件,除命题人员、试卷审核人、试卷管理人员、试卷印制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或探听试卷内容。各院(系)要确实做好试卷在考试开始前的保密工作。印制好的试卷要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出入柜要有详细记录。以上四类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漏试题,否则按学校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考场纪录是反映考场纪律和考试情况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试结束后立即交各院(系)妥善保管,并依据纪录提供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纪录要在各院(系)归档保存4年以上。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八条 考试一般以闭卷考试为主。为鼓励教学改革,学校对考试方式不做强制性限制,院(系)可根据某门课程的教学需要采取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允许探索新的考试方式如实际操作、利用多媒体系统考试、网上考试等形式。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确保考试是在公平、客观的情况下进行,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确定的重点课程一律使用题库命题。题库可以是套题题库(要求至少有10套以上试卷),也可以是计算机题库。其他课程,尤其是公共课程、基础课程,有条件的也要逐步实行题库命题。学校大力提倡建立计算机题库系统,各院(系)计算机题库要由专人管理,指定专人命题。各要院(系)把题库建设列入本部门教学改革议程中去,逐年加以完善。
第二十条 公共课、基础课以及重点建设课程、学位课程的命题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由课程所属院(系)组织专人或该课程其他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师讲授范围命题或使用题库命题。暂时无题库的,应一次出3套试卷,一套用于考试,一套用于重修考试,一套备用。无法由院(系)组织命题的,任课教师应出5套以上同等深度、同等难度的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由院(系)试卷管理人员随机抽取考试用卷。任课教师不能指定考试用卷。
第二十一条 命题原则: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合理掌握试题的深度,覆盖面要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层次,分量适中。笔试时间一般掌握在2小时之间,口试所用考签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考试类型比照以上要求命题。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无辜不参加所选课程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所选课程应重修、重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采用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试卷由院(系)统一保管,所有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批阅,不得拿出阅卷场所。平时零星考试,亦应由所在院(系)指定场所批阅。重点课、公共课、基础课及其他有条件集体阅卷的课程采取流水阅卷方式阅卷。必须由任课教师阅卷的,应向所在院(系)说明理由。阅卷结束后,当场登分,有平时成绩的,任课教师应事先将平时成绩登入成绩报表,提供给登分人员,以便成绩登录人员核算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试卷复查制度,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进行复查;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必须在学期结束后3天内按教务处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登录,同时向教务处报送一份成绩原始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试卷查阅规定:
1、学生本人或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院(系)查阅试卷。
2、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3、试卷查阅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主持下进行。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
4、在查阅过程中,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院(系)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六章 巡视、监考人员职责及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检查内容:
1、试卷是否按要求命题,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是否符合学校要求的密卷格式,非题库试卷是否提供要求的份数);
2、试卷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3、考场所配监考人员人数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4、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前后是否对齐,桌内物品是否清理;
5、考桌是否按要求拉开间距;
6、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7、院(系)对考试工作重视程度,是否有领导值班;
二、巡视人员职责
1、依照巡视内容检查各项考试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部门汇报;
2、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考场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不论监考人员或学生均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3、协助院(系)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监考守则
1、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入座,督促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字典、电子信息产品等非考试用具放到讲台或前边窗台上;如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桌面上或座位中仍有以上物品,视监考人员没有尽到监考职责。发现2位学生给于监考人员警示,有3位学生以上,该考场监考人员按一次教学事故论处,5位学生以上,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3、要求学生将学生证和考试卡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其姓名、年级、班号;
4、首场考试,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5、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6、考试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的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与院(系)考务办公室联系,由考务办公室设法解决。监考人员不准对试卷内容和题意做任何解释与暗示;
7、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尽可能保持一前一后,减少走动,集中精力认真监考,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备课、批改作业等,不得背对学生做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8、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位置上的学生,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有故意行为者)。对已构成作弊实事者,应当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并记录下考生的姓名,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字样。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到,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然后当场清点份数,切实防止考卷丢失或个别学生利用交卷间隙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10、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考场纪录》,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于当天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备案,如有作弊学生,除在考场纪录上注明外,还应向该院(系)当天的考试值班负责人说明作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场守则
1、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的安排;
2、按规定时间题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以旷考论。
3、进入考场后,须持考试卡(学生证)按规定就座,并将考试卡(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4、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要求外,须使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姓名、科目、院(系)别、专业和年级。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5、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信息产品等均不得携入座位,已带来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6、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7、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
8、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期间凡有本条例第32条所称的作弊行为之一者,或掩护作弊或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者,均按本条例第33条处理,并立即停止答卷,令其退出考场。
9、考试时间内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一位监考人员陪同,学生不得有意识的躲避陪同者的视线。否则更具情节亦可视为作弊。
10、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谈话。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11、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利用收卷间隙作弊者,监考人员有权按其放弃考试或按作弊处理。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第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2、传递纸条、书籍、交换考卷;
3、以借口没带考试用具,互传考试用工具;
4、答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无论看与否);
5、利用文具盒、衣物、身体某些部位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无论看与否)
6、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无论看与否)
7、接听或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携带并使用除容许带入的一般算术计算器及工具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若确认该产品不具备为考试提供信息的,亦视为扰乱考场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
8、社会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9、其他监考人员认为属作弊行为者。
10、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考试作弊处理。
1、无正当理由,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
2、隐满违纪作弊实事。
第三十四条 作弊行为属第一款者,给于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属第二——九款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属第十款者双方均给与勒令退学处理。第二次作弊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作弊学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试卷管理人员、成绩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贿赂,泄漏考题、为学生提分,说情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即按情节轻重给于教学事故论处,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关于重修考试的说明。重修考试工作是学分制下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由于只涉及部分学生,容易造成疏漏,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对学生重修重考做出周密安排。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无法正常重修或考试的,将追究有关院(系)和人员的责任。学生个人要对自己须重修的课程做到心中有数,并按所在院(系)安排,及时参加重修和重考,有问题及时与院(系)联系解决。因个人原因误修或误考,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凡组班重修的,按正常考试要求安排;插班重修的,可跟所插班级考试,考试发生冲突时,由所在院(系)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考试或跟低年级的相同课程考试进行;自学重修的,由所在院(系)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考试或跟低年级的相同课程考试进行。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任意选修课考试的管理与组织工作。任意选修课的考试一般在学期正式考试开始前结束。考试方式、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连同考试试卷(A、B两套)报课程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签字,由课程所在院(系)从两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份试卷组织考试。其他非教学部门人员担任任意选修课教学工作的,考试前也要将考试方式说明、考试时间、笔试试卷(A、B两套)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以便检查。
第四十条 任意选修课试卷的命题,目前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完成。命题原则可参照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并适当考虑学生实际情况进行,但不能随意降低命题难度。
第四十一条 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因病不能参加,本人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任课教师、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缓考对待。缓考学生可参加下一届学生的相应考试。其他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宁夏大学
20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