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02-06-03 点击数: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宁教人[2001]15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从教师队伍整体建设规划出发,抓住契机,优化教师队伍,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测试标准和办法另定)。首次认定中,已在学校任教、教育教学考核合格的在职教师,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首次认定中,已在相应层次及其以上的学历教育中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教育厅委托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五)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首次认定中,对尚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在职教师,可依据其他条件先受理申请、履行认定手续,待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胜任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首次认定中,在职教师可免于体检。
三、教师资格条件的特殊规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可不作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二)上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被撤消教师资格不满五年者;
(四)被立案审查者;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取消者;
(六)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七)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五、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流程图

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

准备材料阶段: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教学、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人事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家小组组长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人事处师资建设办公室)。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行核准,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八、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一)过渡认定中暂缓过渡认定的在职教师;
(二)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我校的在职教师;
(三)2001届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四)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或其他机构)调整、合并或个人工作调动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五)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离)休的教师,凡本人自愿申请,经确定原教师身份的,可颁发与原任教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时间确定在过渡时认定的时间)。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暂缓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已经取得与现任教学校层次一致的教师资格者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暂缓受理200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者的教师资格申请。
九、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一)学校在职教师需提交: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对相应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2001届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交: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退(离)休教师需提交: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原任教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其教师身份的证明。
十、其他
(一)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应在20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应调整出教育教学岗位。凡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新任教师,必须在一年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予解聘。
(二)教师上岗任教、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安排

宁 夏 大 学

二ΟΟ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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