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讲普通话(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作者: 时间:2002-06-03 点击数:


(2001年9月10日-9月16日)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0月3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量视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3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定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普及普通话,要以大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普及普通话。为使推广普通话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教师、播音员、公务员、有关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普通话培训,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宁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9月9日

上一条:关于申报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选题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预订2002年春季教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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