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2-06-03 点击数:


各单位:

《宁夏大学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

宁夏大学
2002年2月25日
附件:

宁夏大学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

为落实《宁夏大学引才稳才工程三年计划》中设立教学质量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大学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
一、教学质量奖以每学年度进行的教学质量评估总分(学生评价)为依据,教学质量评估每学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进行一次,评估总分按两次评估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二、每学年学校奖励100名教师,颁发奖励证书并在下一学年度随工资核发30元/月的奖励津贴(按10个月计)。
三、各教学单位的奖励名额按该教学单位占全校在岗教师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教学单位教师人数变化时将对分配名额进行调整)。

院 系 名额 院 系 名额
人文学院 11 教育系 3
数学与电算工程系 9 城市与环境科学系 3
物理与电气信息工程系 11 生物工程系 2
化学化工学院 8 机械工程系 4
外语系 13 土木工程系 3
政法学院 7 两课教学部 4
经济与管理系 5 计算中心 2
美术系 2 体育系 7
音乐系 3 预科部 3

四、各教学单位的获奖教师按教学质量评估总分的得分由高到低自然产生,由于得分相同导致排序名额超出分配名额时,由各教学单位按分配名额经评议产生。
五、当年发生教学事故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评估总分者,取消获奖资格。
六、每年10月份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获奖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定,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申报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选题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预订2002年春季教材的通知

宁夏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C) 2002-2015 网站维护:宁夏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