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2-06-02 点击数:
为了促进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现就自治区普通高校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对全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校内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二、自治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成人高等教育主办院校择优推荐的以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其中,1990年至1999年期间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往届生)申请学士学位受理工作自200l年开始,截止于2003年。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一年内受理。毕业生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只能申请一次。2000年至2001年8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视为2001年受理的应届毕业生。
三、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中授予标准和“择优授予”的原则进行。符合推荐条件的,要提供推荐者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档案材料,并提供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四、各受理学校学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中授予标准,审查主办院校择优推荐申请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对决定接受推荐申请的毕业生,责成学校有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专业主干课程进行考试和对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进行考核,往届生考试科目为基础课2门,主干专业课2门。应届生考试科目掌握在2-3门。具体考试科目由学校自定,但须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外语考试由自治区学位办按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统一组织命题和实施(听力部分暂免考)。以上考试合格成绩均为60分,不合格者不再组织补考。
五、学校有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组成同行专家组,认真审核申请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结合外语、主干课程、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考试和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校的意见。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最终审核,报经自治区学位办审核同意后,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进行学士学位的补授。
七、受理学位在受理工作中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者收取考试、评审等费用。
八、自治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学校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尽快制定授予工作细则,严格组织授予过程。成人高等教育主办院校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荐工作。对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7月10日
附件:自治区普通高校2001年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日程
自治区普通高校2001年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日程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8月-9月中旬 学校受理推荐和初审
9月中旬- 10月中旬 学校审核和主干课程考试
10月20日 全区外语考试
11月初 学校终审和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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