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 宁夏大学重修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2-10 点击数: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重修的教学工作,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要在相应开课单位进行重修。
二、重修分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凡同一门课程重修的人数达到15人以上,开课单位要专门配备教师进行组班重修。不足15人的要尽量选择跟班重修,因开课人数不足15人,跟班重修上课冲突的情况下方可选择自学重修。
三、组班重修讲课时,要与正常教学计划相同,各院(系)不得任意删减课时。
四、对于自学重修的在籍学生各开课单位应专门指派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答疑辅导。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在籍学生的重修考试由各开课单位组织,非在籍学生的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组织。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教务处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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