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2004年5月制定,2017年12月第5次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及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校级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课要逐步单独设课、单独考核,学院级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30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探究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制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确定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大类。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验证、综合、设计、创新(自主设计探究学习、科研)实验五大类。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要达到教育部的评估要求。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计划必须和人才培养计划协调一致,因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或对实验项目进行整合时应由课程所属学院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向教务处提交变更后的实验教学安排,并附变更说明,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新开实验应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调整后的实验教学计划与人才培养计划是否协调,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以前下达下一学期在校级实验中心授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由学院安排,各校级实验中心和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由教学秘书通过实验室信息化平台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课程安排表。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行课。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各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各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运行中心和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实验项目,完成相关任务,主要有:

(一)实验教学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二)实验教学项目应配置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四)实验教学项目所需的耗材预算;

(五)对学生实验教学课的考核与评定。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多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采用合适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学院、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以及减轻教师的重复性工作,应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学。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际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察等方面综合评定。

(一)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学院或实验室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三)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其他实践性环节可实行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

(四)实验报告的撰写要用统一格式,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给出明确的评判意见,实验报告要全部留存以备检查(一般留四年);

(五)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都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十八条 学生经各学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各学院教务干部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准许实验课进行学分制改革的专业,采取实验课单独考核并独立计算学分;但要做好人才培养计划的调整,使理论课和实验课学分合理分配。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提供讲稿、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创新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已开放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务处通过实验室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审核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对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计划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验教学及管理的依据。由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教务处负责各实验中心、校级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实验中心或院级实验室,令其整改,对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各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学期与学年度的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实验中心要加强制度建设、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做到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室、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校级实验中心和学院实验室须重视实验室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实验室6S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实验中心必须使用实验室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和教务干部应协助学院领导和实验中心(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及能力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二)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四)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五)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计算机模拟仿真实验的应用;

(六)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七)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室、实验中心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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