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4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规范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接受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纳入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范围。
第三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按实习性质可分为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其中,教育实习基地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见习、教学实践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是指非师范类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与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的实习基地。原则上各专业应建设1-2个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教学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具有参与和实际动手锻炼的机会,切实保证教学实习质量。
2.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实习基地的区域布局应遵循就近就地、由近及远、节约开支的要求。“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若干个稳定紧密型的校级综合教学实习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院级教学实习基地。
3.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帮助解决基地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开发研究、技术培训、管理咨询和基地人员的进修等。
4.坚持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类型和建立程序
第五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遴选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实习基地的遴选必须与专业特点紧密结合,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2.教学实习基地的确定应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与协商,选择热心教育事业、具有合作意愿和建设能力的对口企事业单位作为教学实习基地。
3.实习基地应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兼管教学实习工作,并根据实习要求确定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4.实习基地应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够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带教指导工作。
5.实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能够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条件。实习基地一般每次应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6.实习基地要与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相结合。各施所长,互补所需,进行双向支持。
第六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可分为校级综合教学实习基地和院级教学实习基地。校级综合教学实习基地应满足两个以上专业或跨学院相近专业的教学实习任务。
第七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校级综合教学实习基地申报,应在学院与实习基地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或实习基地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合作协议书正式文本。
2.院级教学实习基地申报,应在学院与实习基地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专业或系部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送交学院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在符合教学实习基地遴选条件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务处)、学院、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教学实习基地、学院各执一份。
第九条 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第十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2.协议内容;3.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教学实习的安排;5.协议的有效时间;6.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后,教学实习基地可挂“宁夏大学(或宁夏大学×××学院)教学实习基地”铜牌。铜牌规格和制作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十二条 教学实习可分为认知实习、课程或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或毕业实习。教学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
第十三条 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指导。分散实习,原则上同一单位或同一城市的实习生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安排指导教师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1.每年11月底前,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制定教学实习大纲,做好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与实习基地充分沟通协商,在双方共同商定并确认的基础上,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未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学校将不予安排实习经费。
2.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各学院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变动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每次实习前成立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基地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系(教研室)或专业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实习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指导学生校外实习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更新自身实践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非师范专业每位实习指导教师平均指导10至15名学生,师范专业每位实习指导教师平均指导5名左右学生。每次实习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为实习负责人。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全面负责,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
1.做好实习前的调研和准备。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安排,与教学实习基地负责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对接,熟悉实习基地情况、落实实习计划逐项要求、确定实习基地带教人员及实习场所。
2.实习动员。讲解本次实习目的、意义和要达到的效果,明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学习学校、基地等有关规定,宣布实习纪律及安全要求等。
3.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报告等。
4.做好实习考核及总结,收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考核表。
5.实习结束后,应及时将实习考核表、实习成绩单、实习总结以
及评选出的优秀毕业实习师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和带教人员的指导下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带教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实习基地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实习基地有权终止该生实习,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不及格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记录,除毕业实习外,可准其重做,须重做实习的由所在学院给于妥善安排,经费一律由学生自理。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毕业实习不及格不能毕业,必须重做,及格后方可毕业,不愿重做毕业实习或学习期限已满者,按结业处理。毕业后一年内若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专业论文,经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认为达到毕业实习水平者,或在工作中在本专业领域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得到一定权威部门书面肯定(如奖励证书、鉴定证明、公开刊物转载、引用等)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就业的需要,毕业实习可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场所。但须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函,接收函中需注明负责学生实习的带教教师。自主实习申请表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2.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认为符合毕业实习要求,能达到实习目的,方可签字。
3.学生应与学院签订个人担保协议书,在单独出去实习期间分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为切实保证实习质量,学院应给实习单位带教教师提供一份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供带教人员掌握实习进度。学生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完成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并由实习单位进行考勤,每日填写实习日志并由实习带教教师签名。实习期间,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将考勤、评价意见以加密公函或其他对公送达形式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5.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不参加评优。
第五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师范类教学实习基地实行一级管理。教务处全面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规划、遴选、建立和工作协调。教育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各学院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非师范类教学实习基地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审核。
2.代表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协议并授牌。
3.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等。
各学院负责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级、院级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的制订和遴选、申报以及对已建校级实习基地的复审。
2.负责与实习基地协商、沟通,共同落实好相关专业教学实习任务。
3.实习结束时应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基地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有关数据以及实习工作总结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应成立教师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实习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人员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座谈会。教师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座谈会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实习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教务处应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视为自动解除协议并收回基地牌匾。
第二十七条 校级实习基地每两年按一定比例评选“宁夏大学示范教学实习基地”,颁发示范教学实习基地牌匾和奖金 。示范教学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年度评估制度,凡年度评估不合格并经三个月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撤销示范教学实习基地的称号。
第二十八条 院级、校级和示范教学实习基地实行滚动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外实习基地教学实习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习开支。教学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宁夏大学学生实习经费开支参考标准》;教学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费。
2.实习基地统一讲座费、基地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费。
3.实习条件保障费用,如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及其实习指导教师所需的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等。
4.实习学生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交通费、住宿费。
5.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的差旅费、牌匾制作费。
6.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含基地)、优秀实习学生、示范教学实习基地的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条 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卓越农林、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校级示范教学实习基地和特殊专业如地理学、生物学、音乐等,其实习经费开支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学院在每年11月底前依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安排,向教务处上报下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执行计划。
第三十二条 每年评选表彰20%的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含基地指导教师)和5%的优秀实习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指新建并挂牌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已建并按本办法中所列基地建设遴选条件重新确认的教学实习基地。未经申请确认的原教学实习基地不在此列。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核算,学院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教育实习工作条例(1984年8月制定,2016年8月第5次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18年3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