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暂行办法(2016年6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实验室利用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校所有的教学实验室,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与组织
(一)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实行学院(中心)自评、学校审核评估的二级考核制度。结合教育部实验室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每年分学期进行考核。
(二)学院(中心)负责组织本院系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测评表》(见附件)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核工作。按照《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评估测评表》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采取听取报告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绩效考核的内容
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实验室综合效能和实验室综合管理两部分。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实验室综合效能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仪器设备在用率、仪器设备完好率、大学生创新项目与实验开放等5个指标;实验室综合管理包括:队伍建设、仪器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及经费使用情况、实验室制度及落实情况、安全卫生5个指标。
四、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实验室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院(中心)后续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实验室的绩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学院(中心)年度教学工作的总体评价,作为实验室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综合效能好、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实验室,进行限期整改。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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