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培养“基础扎实,人格健全,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校西部一流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教学工作的有效补充,第二课堂成绩单将客观记录和认证学生在校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学生应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为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我校开设的第二课堂课程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或认可,在课堂教学以外所进行的有利于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阔学生视野,培养科技、文体、艺术等方面的兴趣和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实践创新活动。
第四条 第二课堂课程依据功能作用分为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六大模块,本办法中创新创业类课程仅包括“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以及校院两级团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类培训及相关活动。第二课堂课程依据开设形式分为校园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竞赛、学干培养五大类别,每类课程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第二课堂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其中思想成长、志愿公益类课程为必修课程,实践实习、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和工作履历类课程为选修课程。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3学分第二课堂课程,必修课程不少于1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所有第二课堂学分应于第七学期结束时修满,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修满第二课堂课程学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团委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条 各类课程采用积分制形式实现过程记录,最终以分值乘0.01的系数折算成学生取得的学分数。思想成长和志愿公益类必修课程总分值应不少于100分,实践实习、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和工作履历类选修课程总分值应不少于200分。每名学生每学期应修第二课堂课程总分值不少于50分。学生应实时关注个人学分取得情况,学生所在学院团委须以学期为单位向学生及时公布第二课堂学分完成情况。
第二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校团委、教务处为第二课堂课程学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二课堂课程管理细则,做好第二课堂课程指导、审批及管理等工作;各学院团委为第二课堂课程学分的学院统筹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实施第二课堂课程管理,开展内容丰富的第二课堂课程,为合理安排、建设新课程提出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第二课堂课程的育人作用。
第九条 学生参加经校院两级第二课堂课程管理部门审批开设的课程方可按相应的计分办法取得学分,学生参加未经审批的课程不能取得相应学分。每门课程结束后,第二课堂网络管理系统暨“到梦空间”将实时认证并记录相应学分。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实时记录的,可通过补录的方式录入。
第十条 校团委每学年末将汇总审核各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审核工作结束后报教务处录入教务系统。
第三章 评估与复议
第十一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第二课堂课程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分析有关资料和课程评价数据,撰写评估报告,给出相应反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如在学分取得方面存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部门申诉,开课部门必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开课部门答复后一周内提请校团委复议。校团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学生。
第十三条 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对第二课堂课程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学分认定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课程所得学分,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或两次以上弄虚作假的,依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对象为2017级及之后的各级本科学生。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教务处。
附件:宁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课程评分细则
附件
宁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课程评分细则
一、校园活动类课程评分细则
第一条 凡参与校团委、各学院、各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第二课堂校园活动类课程者可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课程分值。
第二条 校园活动类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引领、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除竞赛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参加一次活动是指学生成功选课、参与课程、并完成课程评估,活动中途退出者不计分。
第四条 经认定的活动组织者(主要指活动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上台表演人员)按次获同等分值,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累计,观众不计分。
第五条 校园活动类课程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计分:
1.积极参与主题团日及校院两级相关辅导报告及座谈会等单次活动的学生,每参加一次可申请5分;参加业余党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团学骨干培训班、“少数民族学生干部骨干”培训班等专题培训并顺利结业的学生,根据每项课程实际安排的辅导报告场次累计计分;
2.积极参与由校院两级组织的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及创新创业类通识教育讲座的学生,参加一次可申请8分;
3.积极参与校内外参观交流、学生社团活动、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及创新创业类活动的学生,参加一次可申请5分;
4.参加大学生艺术团、礼仪队、主持人队等团体的学生,坚持日常训练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学期可申请20分,团体成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按《学生竞赛类课程评分细则》计分;
第六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
二、社会实践类课程评分细则
第七条 社会实践类课程为选修课,由校团委科技实践部统筹管理,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包括暑期社会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参加上述活动并顺利完成后,经审核通过并提交完整实践成果即可获得相应分值。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及成果参与组织方评奖的,相应的实践活动及成果按《学生竞赛类课程评分细则》计分。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及成果不参与组织方评奖的,参加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且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的个人分别计10分、20分、30分、40分;集体参与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分。如获得优秀个人或集体等表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计10分。
第十条 校院两级团委为本课程主管部门,负责该课程分值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
三、志愿服务类课程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志愿服务活动是由各级共青团组织或官方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我校正式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分为国际活动、会展赛事、文化传播、环境保护、支教调研、社会关爱、社区公益、校内志愿服务等大类。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按服务时长每4小时计5分,每次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一次计算,获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按《学生竞赛类课程评分细则》取得相应的奖励分值。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学时认定由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到梦空间”实时记录,并由校院两级团委审核通过后学生可获得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
四、学生竞赛类课程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竞赛类课程涉及思想引领、文艺体育、学术科技、就业创业、创新实践、心理健康、社团活动等方面,分为国家级及以上、省级、校级、院级四个层次。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省级、校级、院级等竞赛活动按以下等次计分,集体项目成员减半计分:
1.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竞赛
(1)个人项目特等奖获得者可申请50分;
(2)个人项目一等奖(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46分;
(3)个人项目二等奖(或第二、三名)获得者可申请42分;
(4)个人项目三等奖(或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可申请38分;
(5)个人项目优秀奖(或第九至十二名)获得者可申请34分;
(6)参加竞赛但未获奖者,个人参加者可申请30分。
2.参加省级竞赛
(1)个人项目特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0分;
(2)个人项目一等奖(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36分;
(3)个人项目二等奖(或第二、三名)获得者可申请32分;
(4)个人项目三等奖(或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可申请28分;
(5)个人项目优秀奖(或第九至十二名)获得者可申请24分;
(6)参加竞赛但未获奖者,个人参加者可申请20分。
3.参加校级竞赛
(1)个人项目特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0分;
(2)个人项目一等奖(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26分;
(3)个人项目二等奖(或第二、三名)获得者可申请22分;
(4)个人项目三等奖(或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可申请18分;
(5)个人项目优秀奖(或第九至十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4分;
(6)参加竞赛但未获奖者,个人参加者可申请12分。
4.参加院级竞赛
(1)个人项目特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0分;
(2)个人项目一等奖(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18分;
(3)个人项目二等奖(或第二、三名)获得者可申请16分;
(4)个人项目三等奖(或第四至八名)获得者可申请14分;
(5)个人项目优秀奖(或第九至十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2分;
(6)参加竞赛但未获奖者,个人参加者可申请10分。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多次参加竞赛以最高成绩计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
五、学干培养类课程评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级、院级、班级的学生干部。所有学生干部须按照工作职责和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根据其在组织活动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和活动效果,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计分。
1.各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依据职务和工作成绩,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2—20分;
2.各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依据职务和工作成绩,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18分;
3.各班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依据职务和工作成绩,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14分;
4.获区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表彰奖励者可分别按照15、10、5分取得奖励分值。
凡上述各条未列明的岗位,经主管部门(校团委、各学院团委)认定,可参照现有岗位计分。
第二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初记录前一学年的学生工作经历,由各级管理组织依据考核结果批量上传至“到梦空间”。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可选取前一学年中得分最高项计算,不同职位得分不予累计;如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则该项分值减半;工作考评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相应分值。
第二十三条 学干培养类课程分值的评定根据“谁主管谁考评”原则,在每学年末进行统一申报、审批。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协调申报、审批,各学院学生干部由学院统一申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
上一条: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制定) 下一条:宁夏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实施暂行办法(2011年3月制定,2014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