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2018年3月制定)
作者: 时间:2019-03-1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上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和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励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展示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教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优化课程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保障教学质量,构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应用型本科教育成果应突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近四年完成并且经过至少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
(一)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积极贡献,学生评价高,具有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除本校外,一般应有其他同类高校评价或应用,一般应有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
(二)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学生评价较高,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一般应有自治区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
(三)达到区内或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学生评价高,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成果在学校相关领域的教学实践应用,可获得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一般应有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通识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优先支持;经过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的成果优先支持。
第七条 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其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委派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主要由单位提供条件保障。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我校须是第一完成人的方可申报。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风,近四年有连续三年的教学实践,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如教学单位及院属系、系属教研室,教学管理部门及所属科室等),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一条 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各单位在学校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二条 推荐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反映该教学成果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影像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上述纸介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教学成果是教材的,须提交样书一式三本或三套。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确定获奖项目,完成项目的最终评审工作。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的异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教学成果奖进行初审。核查推荐单位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各种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申报单位初评、评选办公室初审、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五个环节。
经过初审,评选办公室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资格条件的参评项目成果。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采用审阅、听取答辩、讨论、投票表决等形式评审推荐获奖成果名单。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成员参加投票方可有效。所有项目须有参加投票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有效。评选办公室对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获奖名单进行预公示。
第十八条 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参评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和电话。
评选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到仲裁委员会审核。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的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进行审议并产生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拟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学校对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学校下发文件对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进行认定,对推荐的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进行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发放奖金5万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发放奖金3万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发放奖金2万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过宁夏大学教学成果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校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次评选的总量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评选工作宁缺毋滥。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 附件【宁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doc】已下载次
上一条:宁夏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实施暂行办法(2011年3月制定,2014年3月修订) 下一条:宁夏大学“明德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2011年12月制定,2018年3月第2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