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宁大宣传活动动态
作者: 时间:2002-06-03 点击数:
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今年9月10日—9月16日为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不仅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扩大国际交往,促进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加快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 推广普及;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1958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一切干部都要学好普通话”;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 首要任务;1992年江泽民做了“继续贯彻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指示;1995年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提出当前语言文字工作首要抓好的工作就是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继续大力推广普通话。我国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把推广普通话列为一项内容,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定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为使推广普通话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国家规定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务员、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达到不同的等级标准,逐步做到持证上岗。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明确了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到2005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定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并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届宣传周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的第一个推普宣传周,要把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主要内容。此外,在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到来之际,校语委将集中宣传有关推广普通话的法律、法规,宣传新世纪国家普及普通话的基本目标,即2010年以前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全国普及普通话。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将在2002年左右率先达到初步普及的目标。本届“推普周"期间,各单位,应开辟“推普”专栏,张贴“推普”宣传画,举办以“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为主题的征文、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和普通话大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把讲普通话作为新生入校的第一课,营造良好的讲普通话的语言氛围,全面实现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普通话成为我校的教学语言、工作语言、校园语言、交际语言。
西部大开发,宁夏要争先,讲好普通话,宁大走在前。
宁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20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