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2-06-18 点击数: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作为教学和考核学生修业成绩重要组成部分的重修重考管理问题已日益突出,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现对重修管理作进一步规定,鉴于重修重考的特殊性,学校对重修重考实行教务处通管、各教学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具体细则如下:

1.对学生的要求:
1.1 开学后第一周在各系查询确认本人的成绩,并确定是否参加重修。
1.2 学期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个长学期(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报名重修。
1.3 报名时必须输入个人学号和密码方可登陆,学生应谨记自己的密码。
1.4 报名提交确认后,认作报名成功。
1.5 相关课程代码,报名时可随时查询。
1.6 报名时间为一周,超过报名时间,报名网页将关闭不再接受报名。
1.7 报名后的第二周,凡已经报名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缴费手续,时间规定为一周。
1.8 学生通过报名并缴纳相应课程费用后即获得该课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的课程,将视为放弃,管理员将从报名库中删除该纪录。
1.9 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1.10 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学期的权力,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三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11 从2001级学生开始,学校将不再组织毕业前考试。
1.12 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到教务处学籍科报名参加考试(每年的换证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4门;在延长期2年期限内修满学分,均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2. 对各教学单位要求:
2.1 各院系应当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未能及时通知学生成绩的,应在开学一周内允许学生查询成绩。
2.2 在教务处将重修学生名单、课程反馈各教学单位后,应根据学生人数、课程性质合理安排学生的重修。(一般10人以上应组班重修,1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或跟班重修,并应当指定相应课程的教师进行辅导)。因安排不妥耽误学生重修,按教学事故处理。
2.3 每学期应妥善安排重修考试以及考试阅卷工作,学期结束时按学期初教务处提供的重修名单,将本学期重修成绩上报教务处学籍科并通知学生本人。
2.4 未列入重修名单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2.5 做好学籍管理的宣传工作。
2.6 各教学单位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重修费,用于支付教师酬金及其他管理费用,具体使用方法由各教学单位自主确定。

3.对教务处要求:
3.1 做好每学期的重修报名网站维护和收费工作。
3.2 按时在开学的第四周内将重修名单反馈到各教学单位,以便各教学单位及时安排重修事宜。
3.3 向承办重修的各教学单位及时返还指导费用。
3.4 为学生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4.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教务处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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