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大校发[2002]24号)
作者: 时间:2002-06-18 点击数:
各单位:
《宁夏大学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试行)》已经2002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试行)
宁夏大学
2002年2月25日
附件:
宁夏大学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试行)
为适应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的改革思路,配合学院制的实施,特制定《宁夏大学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
一、制定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的依据
1、各专业大类的拨款和收费标准
2、各教学单位的学生人数
3、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学分数
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计算公式
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某专业学生人数×年均学分数×学费系数] ×A元/学分人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专业学生人数系指拨款标准和收费标准对应的相关专业学生人数。
2、年均学分数:
A 本科课程:50学分/年
B 专科课程:55学分/年
C 公共体育课程:3.264学分/年
D 公共外语课程:5.735学分/年
E 公共心理学、教育学课程:1.570学分/年
F 公共政治课程:4.000学分/年
G 公共计算机课程:2.400学分/年
H 预科部课程:55学分/年
I 军事训练课程:0.5学分/年
3、学费系数按当年收费和拨款标准确定。计算方法为:
学费系数=专业大类学费标准/平均学费标准。
其中:平均学费标准=∑专业大类学费标准/学费标准种类总数
专业大类学费标准=拨款标准+收费标准
4、全校本科生任意选修课四年共20学分(5学分/年),由教务处掌握。根据各教学单位开出的任意选修课的数量及选课的学生人数,按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计算办法核拨各相应教学单位。
5、公共课、任意选修课、军事训练课学费系数按“1”计算。
四、对收费标准过低、学生人数较少的教育类别,学校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随各相应教育类别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减少至正常标准。
1、学费系数(按原标准计算后再调整)
A 预科和高职教育类学费系数按“1”计算(即按平均收费标准)。
B 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类学费系数按对应本科生专业大类计算。
2、学生数折算比例(与标准本专科生人数比)
A 研究生 1:6
B 留学生 1:7
C 音乐系学生 1:3
D 美术系学生 1:2
E 体育系学生 1:2
F 生物工程系学生 1:2
G 外语系学生 1:1.5
H 机械工程系学生 1:1.3
I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 1:1.2
J 城市与环境科学系学生 1:1.1
K 土木工程系学生 1:1.05
5、各院系之间相互授课产生的费用由相应院系根据实际发生数按学校确定的A元/学分人标准自行结算。
6、外聘教师的授课费由各教学单位支付,学校按每课时10元给予补贴。
7、行政人员兼课按相应教学单位制定的标准,由被授课教学单位核发。
8、A元/学分人的标准视学校的财力而定,目前的标准为4.9元/学分人。
9、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按本方案核定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并于开学后1个月内将教学工作量津贴划拨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自主制定标准核发。
10、本方案从2002学年度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11、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预订2002年秋季教材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表彰优秀实习生及优秀指导教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