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 关于教学人员教改津贴、“双肩挑”人员行政岗位津贴、在读博士津贴实行总额核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2-10 点击数:

各教学单位:
根据宁大校发[2002]101号文件精神,为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教学单位的管理职能,本着总额包干,教学单位自主发放的原则,现将教学人员的教改津贴、“双肩挑”人员的行政岗位津贴、在读博士津贴总额核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学人员教改津贴总额核拨办法
(一)教改津贴总额核拨按学期实施,每学期核拨一次。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将本单位在岗的教学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根据宁大教字[2001]04号文件的规定,(教授200元/月,副教授150元/月、讲师90元/月、助教40元/月、见习生30元/月),将全年教改津贴总额分两次核拨到各教学单位,由计财处执行。
二、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在读博士津贴核拨办法
(一)各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只限院(系、部)级领导。教学秘书由各院(系、部)根据学校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数核拨的津贴中核发。
(二)“双肩挑”人员的津贴根据宁大校发[2000]210号文件的规定,(正职480元/月、副职380元/月),每学期核拨一次,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双肩挑”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核。
(三)在读博士津贴按现执行标准核拨,(教授450元/月、副教授380元/月、讲师330元/月),与“双肩挑”人员一并上报。
三、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各类津贴总额核拨至各教学单位。在一学期内教学人员因津贴标准调整、职务职称晋升需调整的津贴差额在下一学期予以核拨。
四、以上各类津贴除在岗“双肩挑”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外,其余均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从事教改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并发放。
五、本办法从2003—2004学年第一学期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教务处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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